为建立科学完备的应急体系,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重庆市从立法上对突发事件应对进行规范。昨日(11月22日),《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草案)》提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一审。
市应急办人士介绍,重庆地形地貌复杂,气候类型多样,各类自然灾害频发,并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社会转型中各种矛盾凸显,突发事件多发、易发。仅在2010年,全市发生各类突发事件15018件,伤亡13582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9.38亿元。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了一系列的应急管理制度,最大限度保护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此次提请审议的《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即是从立法上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进行规范。
条例草案首先明确了应急组织体制,明确市、区县(自治县)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规定村、居委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需要成立应急工作机构,承担本地区、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还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综合应急平台和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市政府则结合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建立若干区域性应急中心。
条例草案还规定,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其中,一级、二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的部门,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统一发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此外,条例草案还特别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坚持人员救助优先,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受突发事件危害的群众和参与应急救援的人员生命安全。
目前该条例草案还在审议中。 (记者 杨冰 实习生 缪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