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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公布 3月1日起实施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1月04日 10时40分   来源:大众日报

    记者从山东省物价局获悉,《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将于3月1日起实施。届时,山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建立和完善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等变动情况进行采集、分析、预测、报告、发布和警示,以及时掌握价格波动情况,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指定相应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掌握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一旦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发生异常波动征兆或者已经发生异常波动,将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警情,并提出建议。

    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应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在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出现异常变动时,未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虚报、瞒报、迟报或者拒报价格监测资料;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情节严重的,将被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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