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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期间内蒙古对民用机场实行税费优惠政策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1月20日 09时42分   来源:内蒙古人民政府网站

    “十二五”期间,内蒙古对民用机场实行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快民航业发展。

    “十二五”期间,内蒙古对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所占用的耕地,按照2元∕平方米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对各民航机场(含新建和改扩建)及新建的航空公司基地,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及水利建设基金;对民航机场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返还的税款用于机场和航空公司的更新改造和运营维护支出;对于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民航机场,经批准可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同时,内蒙古对新建或改建机场航站楼、飞行区、货运仓库等所交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各项配套费用,按照“先征后返”的原则,专项用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

    内蒙古积极支持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等有条件的城市规划建设临空产业园区,重点扶持建设呼和浩特大型航空物流中心,鼓励成立通勤通用航空公司和航空俱乐部。

    预计到2015年末,内蒙古民航运输机场(含通勤通用机场)达到20个,规划开工建设和开展前期工作的支线机场和通勤通用机场10个,覆盖全区94%的经济总量、92%的人口和83%的旗县级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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