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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布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通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2月09日 14时10分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的通知
京民救助发〔2012〕28号

    各区(县)民政局、综治办、教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1〕200号)精神,现就我市实施“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提出工作方案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爱国、创新、包容、厚德”的北京精神为指导,以源头预防、标本兼治为方针,以社会面治理、机构内服务管理和困难家庭帮扶为工作重点,全面、及时、有效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二、行动目标

    (一)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未成年人以及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犯罪等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二)主动救助和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告别流浪,力争到2012年底基本实现首都街面无流浪未成年人的目标。

    (三)积极主动帮扶生活困难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基本杜绝我市户籍人口中出现未成年人因生活贫困、灾病致贫等原因外出流浪乞讨现象。

    三、组织领导

    市民政局、首都综治办、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卫生局联合成立市“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救助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抓好本职工作,加强沟通协作,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县要成立相应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研究制定行动方案,完成相关工作的组织和部署。

    四、部门职责

    “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事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社会秩序稳定,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一)综治部门

    负责将专项行动工作纳入区县综治工作考核范围。

    (二)民政部门

    一是开展主动救助工作。救助管理机构要积极组织开展主动救助工作和集中救助工作,坚持“发现一个、救助一个”原则。建立流浪未成年人社区发现和报告机制,及时发现和救助流浪未成年人。

    二是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打击拐卖、拐骗和操控流浪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救助管理机构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及时接收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并做好救助服务。

    三是强化站内服务和管理。救助管理机构要根据受助未成年人特点,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对身体或心理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采取针对性的医护和康复措施。探索开展社工干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教育培训,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和社会。

    四是做好返乡安置工作。救助管理机构要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帮助其返乡。进一步加大与外省市救助管理机构的联系力度,畅通受助未成年人返乡渠道。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确实无力接回的,经协商后由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接回或由我市救助管理机构送回。

    (三)公安部门

    一是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繁华街区、桥梁涵洞、地下通道、车站等流浪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力度。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后引导护送到所属区县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对独自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独自流浪乞讨且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第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二是强化接处警工作,加大打击拐卖、拐骗和操控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公安机关要不断深化“打拐”专项行动,接到群众举报线索,要第一时间出警、第一时间核查甄别。对采用胁迫、诱骗等方式组织、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应当予以治安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做好采血和检验甄别工作。按照相关程序规定进行采血、验血行动。对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人员进行身份验证、甄别,对来历不明的未成年人一律采血,输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

    四是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受助未成年人身份查询、核实工作,配合做好受助未成年人返乡工作。

    (四)城管部门

    加强街面巡查,协助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告知、引导、护送工作。发现涉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通报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五)卫生部门

    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急病救治绿色通道,指导定点医院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救治患病的流浪未成年人。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患病未成年人返乡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六)教育部门

    支持救助管理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受助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做好教育矫治;对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受助未成年人,安排接受义务教育。及时安排本市户籍的返乡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指导成人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做好接收工作,对职业学校接收的家庭经济困难并符合条件的返乡未成年人予以资助或减免学费。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将劳动年龄内符合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

    (八)财政部门

    专项行动所需的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上述各部门职责任务实际情况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给予保障。

    四、进度安排

    2012年2月29日前,各区县要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行动方案报送至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通过调查摸底确定辖区户籍人口中的流浪未成年人和外来流浪未成年人重点活动区域,认真做好专项行动梳理排查准备工作。

    2012年3月1日到10月31日,各区县要按照工作部署积极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与相关信息。每季度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上报工作情况和《“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统计表》(见附件)。

    2012年11月30日前,各区县要完成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区县“无未成年人外出流浪街道(乡镇)、无未成年人外出流浪社区(村)”评比,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迅速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救助经费保障机制,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机制,切实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二)源头防控,做好属地管理和帮扶工作。对于我市户籍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要及时接回并妥善安置。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帮助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等实际困难,落实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等政策,避免其再次流浪。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村(居)委会等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的作用,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防范发生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情形。

    (三)加强宣传,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宣传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和取得的工作成果,联合北京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反拐公益宣传教育活动。同时,要重视舆论和社会监督,动员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狠抓落实,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机制,积极主动实施救助保护工作,联合开展现场集中救助行动,按照规定及时采血验血,对拐卖、拐骗和操控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震慑态势。接到群众举报的流浪未成年人线索和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线索,公安、民政、城管实行首接责任制,部门之间、部门内部之间不得推诿。各区县要切实做好专项行动数据统计、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探索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救助保护能力。专项行动期间,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成检查组,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对区县工作进行检查。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区县、部门、街道(乡镇)、和社区(村),予以表扬;对组织不力、工作措施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

    北京市“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68315312

    电子邮件:yewuke707@163.com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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