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化水平,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省住建厅制定了《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建设标准是工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办法》要求,凡在海南省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均应依据工程建设标准从事建设活动,并优先采用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的各种形式的标准宣贯和培训班;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可以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应当确保质量和水平,负责标准宣讲的人员必须是参加相应标准编制的人员或是经培训合格的师资人员。
《办法》要求,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分别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执行强制性标准是否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记录是否完整等8项。强制性建设标准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抽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等方式进行。
《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行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记者单憬岗 通讯员吴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