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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8月1日起施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5月29日 09时54分   来源:四川日报

    近日,《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正式对外发布,将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七章六十条,包含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多项内容。

    应对突发事件可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

    《办法》规定,有关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办法》明确规定,征用时应向被征用的单位或个人出具应急征用手续并登记造册,载明被征用财产的相关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征用并及时补充完善相应手续。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完毕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按征用时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同时,为保证单位和个人的应有权益,《办法》要求,若出现未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等情形之一,有管理权的部门将对责任部门责令改正。

    应急避难场所和危险源应向社会公告

    《办法》注重提前避灾,除要求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外,还对应急避难场所和重大危险源作出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根据人口状况、城市(镇)规模、地理环境、突发事件危害和特点等,统筹安排应急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设置必要的基本生活设施,并向社会公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建立信息数据库,适时进行检查,加强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建立信息数据库,适时组织检查,加强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办法》明确,凡发生未编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未制定或者及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规划、建设、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并向社会公告的;未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检查、监控和公告;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应急培训或者开展应急演练;按规定建立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和信息库等,有管理权的部门将对责任部门责令改正。

    探索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对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必要支持。鼓励保险公司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保险服务。探索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记者 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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