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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从2012年起建立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制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12日 15时22分   来源:福建日报

    为进一步健全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加大对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财政转移支付,日前,福建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已有支持生态保护的各类专项资金存量不变的基础上,从2012年起建立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制度。经福建省政府研究同意,省财政厅近日下发了《福建省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办法》。

    据悉,今年福建省财政新增安排的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资金为5.21亿元。增设的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资金作为财力补助,由相关地区统筹安排使用。

    为增强县(市、区)保护生态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同时鼓励其采取措施进一步保护和改善好生态环境,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将转移支付资金分为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和生态保护激励资金两部分。

    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重点用于相关地区保护生态环境及承担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的补助,激励资金主要用于对相关地区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激励。通过对相关生态环境指标的考核,对考核较好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对因非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的地区,采取扣减转移支付等措施。同时,设立“飞地经济”激励资金,鼓励相关地区在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发展“飞地经济”,进一步促进山海互动,建立沿海和山区协作发展机制。

    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的补助范围为生态环境功能较强且财政较为困难的地区,具体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确定的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二是属于福建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县(市、区)。(记者 王永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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