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实施保护性措施,重点利用现有烈士陵园,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进行集中迁入保护,把烈士陵园建设成集人文、个性、园林于一体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对无名烈士墓、无亲属、无专人管理、损毁严重、位置偏僻、不适合长期保护的散葬烈士墓,迁入当地烈士陵园集中保护;烈士陵园面积不足且迁入数量较多的可以对陵园进行改扩建;对散葬烈士墓较多且没有烈士陵园的,可依托当地相对集中的散葬烈士墓就地修建烈士陵园;对由烈士后代或亲属管理的单体散葬烈士墓,原则上迁入陵园进行集中保护,如家属或亲属不同意迁移可签订管理协议继续管理。对零散纪念碑、亭、塔、馆、堂、雕塑等烈士纪念设施,采取就地保护的方式,在原地予以修缮,力求恢复原貌。对属于文物部门保护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在与文物部门协商的基础上,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护。
保护工作要本着有利于人民群众瞻仰、祭扫,有利于烈士精神的宣传弘扬,有利于烈士褒扬工作发展的原则,统筹兼顾、综合考虑、科学制定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通知要求保护工作到2014年8月1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