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陕西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发改委、水利厅以及省地税局联合共同印发了《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从4个方面筹集省市水利建设基金,以保证全省水利建设顺利进行。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省水利建设基金来源:从各级人民政府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各提取3%;从国家对本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按每年2200万元的标准划转;除本村所属的单位及个人外,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使用水浇地、水田、旱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每亩分别一次性征收800元-1000元、500元-700元、300元-500元,使用其他土地每亩一次性征收200元;凡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0.8‰。市(区)县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从征地管理费中提取3%,81个有重点防洪任务或者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县(市、区),从其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省水利建设基金返还部分。
《实施细则》规定,除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税务部门征收,其他水利建设基金全部由各级财政部门征收或划转。《实施细则》自2012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