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进一步推动福建省养老事业发展,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日前联合下发《福建省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从2013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标准。
《办法》规定,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标准为5000元。用房属租房,且租用期限在5年以上、核定床位在50张以上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标准为2500元,分5年拨付。
省级财政对纳入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按上述标准30%的比例给予补助。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或部分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
床位运营补贴方面,全年每月入住率均达到60%以上的,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和每床位不低于1000元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贴。省级财政按上述标准50%的比例给予补助。
《办法》明确,一次性开办补助主要用于支付改、扩、新建机构用房所需费用或租赁养老服务用房所需费用。床位运营补贴主要用于支付入住人员生活、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记者 潘园园 通讯员 彭宣华 杨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