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31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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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答网民关于“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安全施工措施查验踏勘会否增加企业负担”的留言

2019-08-31 07:00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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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河北保定的网民“歌唱祖国”(手机尾号5086)说:总理,您好。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点内容,因涉及面广、改革程度深,自试点至全面推行以来就备受社会广泛关注。近日,住建部修改了部分行政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使之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衔接、相配套。其中,在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四条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设单位提交的保证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包括工程项目及参建单位基本信息)委托监督机构进行查验,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踏勘,对不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具体操作层面存在一个问题,即原本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一些已交由各地普遍设立的行政审批专门机构办理,核发主体已变,且不属住建系统。如查验、踏勘后再出具意见作为施工许可前置要件,可能会增加企业办理环节和负担。如不出具,因核发主体变化,两部门无纸质意见,沟通协调会存在困难。建议:住建部作为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应开展深入调查研究,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针对基层落实可能出现的问题出台操作性强的指导方案,必要时可以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或多部委联合行文等方式予以明确细化,确保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取得预期成效。

住房城乡建设部回复(全文):

您在中国政府网“我向总理说句话”栏目的留言收悉。针对您反映的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安全施工措施查验踏勘有关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要求各地要建成省级和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需进行安全施工措施查验踏勘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部门将通过审批管理系统推送给查验踏勘部门,限时办结并出具意见,不会增加企业办理环节和负担。

下一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督促各地细化改革措施,加强部门协调,推进改革措施落地,增强办事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

感谢您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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