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5日电(记者朱玉、刘奕湛)卫生部为确保血液安全,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促进血站的建设与发展,近日发布《血站管理办法》,并决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1日颁布的《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办法提出血站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可通过规划及时调整采供血机构的布局,达到节约资源、确保血液质量的目的。办法增加了对血站的注销和吊销条款,增强了对血站的规范化执业管理,明确了血液的储存与陪送要求,加强了执法监督和处罚的力度。同时完善了执业审核制度建设,执业审核建立在《血站基本标准》、人员培训、《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等全面考评的基础上。办法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属地化管理更有利于实施有效监督,办法将血站的执业许可全部交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完)
国家不批准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
新华社北京12月5日电(记者朱玉、刘奕湛)卫生部近日发布《血站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全国人口分布、卫生资源、临床造血干细胞移植需要等实际情况,我国不批准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
《血站管理办法》指出,申请设置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初审后报卫生部。卫生部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设置审批按照申请的先后次序进行。
办法指出,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执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部门,按照办法和卫生部制定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基本标准、技术规范,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及执业验收。审查合格后,发给《血站执业许可证》,并注明开展的业务。《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在许可证期满前三个月向原执业登记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再次执业登记手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