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昌12月27日电(记者周伟)为治理煤矿安全生产问题,江西省日前出台五方面的系列措施,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一是落实安全责任。要强化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企业法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防止短期行为,建立煤矿投资人和煤矿矿长保持相对稳定的机制。非国有煤矿的法人代表必须是煤矿的主要投资人,有关发证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加强监管,严厉查处煤矿采矿权非法转让的行为。
二是加大安全投入。各类煤矿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煤矿生产安全费用,并保证各类安全设施的投入:省煤炭集团公司所属高瓦斯重点监控矿井,吨煤不低于15元;省属其它国有煤矿和市县国有煤矿、乡镇煤矿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吨煤不低于12元;其它煤矿吨煤不低于10元。煤矿生产安全费用等,由企业自提并全额专户存储,只能专项安排用于安全生产。
三是狠抓瓦斯治理。建立和强化瓦斯抽放制度,严格落实“不超产、不超标、不超人”的瓦斯治理措施。即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各类煤矿都必须按核定生产能力生产;严禁瓦斯超限生产,实行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0.9%自动断电制度;严格执行规定的每班下井作业人数。全省所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和完善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四是打击违法生产。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区)长是直接责任人。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背后的保护伞,严厉查处官煤勾结;对非法生产的业主,有关部门要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1至5倍的罚款,并一律按《治安处罚条例》予以治安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提高队伍素质。各级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和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特殊工种的培训。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各岗位人员的岗前培训。到2010年,全省各煤矿矿长、生产安全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煤矿矿长必须具备5年以上煤矿工作经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