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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将试行新举措 凭病历卡可到药店购处方药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29日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12月29日电(记者俞丽虹)从2006年1月1日起,上海将率先试行“凭病历卡上的医嘱到药店购买处方药”的新举措。患者看病贵、医院处方不愿外流、药店坐堂医师滥开处方等矛盾有望缓解。

    据记者近日了解,这项新举措的试行期为1年。在此期间,患者可凭处方或《就医记录册》,即病历卡上的医嘱,前往各医药零售点选择符合自己经济支付能力的处方药,登记购买。

    尽管实行“凭病历卡购药”放宽了患者购买处方药的条件,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门设置了一系列的操作规范,以保证百姓用药安全。

    如药店的当班执业药师必须审核处方或病历卡上的医嘱,若发现字迹不清或有涂改,应拒绝出售处方药;病历卡上的医嘱有效期为3天,售药后,执业药师应在医嘱下方加盖统一的“已售”章;对突发性哮喘、癫痫、心脏病人的应急用药,药店当班执业药师在仔细询问病情、了解病人用药史后可实行登记销售,但销售量必须控制在1天的用量或药品的最小包装,并明确叮嘱病人尽快就医。

    随着我国推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高风险性的处方药的控制与监管不断加强。但同时,一些医疗机构出于经济利益考虑,不愿患者将处方外带、自行购药,患者的医药费用居高不下;而部分药店为了应付“凭处方购药”的规定,擅自设立坐堂医师、滥开处方,成为用药安全隐患。

    复旦大学药学院药事管理教研室叶桦教授表示,凭病历卡到药店购买处方药,引导患者按“医嘱”合理用药,有助于在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方便患者,同时也可缓解“医药不分家”所造成的看病贵等矛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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