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5]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的要求,为统一税制、规范税基,堵塞征管漏洞,确保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顺利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进行清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税机关接此通知后务必高度重视,精心部署,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清理,并如实上报情况。
二、清理上报范围为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清理上报内容按照中、外籍人员分别填写附表1、附表2。
三、在清理过程中,各地不得擅自扩大适用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范围或提高标准,也不得将各项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捆绑后以定额方式适用于所有工薪所得纳税人。
此前各地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统一规定越权自定的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以及擅自提高扣除标准的,应一律按照财税[2005]183号文件予以处理。
四、清理情况务必于2006年1月26日前,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形式分别报送财政部税政司和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联系人:
财政部税政司 马静 电 话:010-68552571
E-mail:jing.ma@mof.gov.cn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姚元 电 话:010-63417876
E-mail:yy@chinatax.gov.cn
附表:1.清理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情况表
2.清理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情况表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表1:
清理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情况表
(中国居民)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项 目
|
范围
|
实际免税或扣除数额
|
1
|
独生子女补贴
|
|
|
2
|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
|
|
3
|
托儿补助费
|
|
|
4
|
差旅费津贴
|
|
|
5
|
误餐补助
|
|
|
6
|
公务用车补贴
|
|
|
7
|
通讯补贴
|
|
|
8
|
其他
|
|
|
注:第8项其他应分项填列
附表2:
清理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情况表
(外籍人员)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项 目
|
范围
|
实际免税或扣除数额
|
1
|
境内、外出差补贴
|
|
|
2
|
探亲费
|
|
|
3
|
语言培训费
|
|
|
4
|
子女教育费补贴
|
|
|
5
|
管家费(房屋维护费)
|
|
|
6
|
房屋、汽车变卖损失补贴
|
|
|
7
|
服务期满回国安家补贴
|
|
|
8
|
提前退职工资
|
|
|
9
|
个人人身保险
|
|
|
10
|
外援专家补贴和零用金
|
|
|
11
|
境外社会保险费
|
|
|
12
|
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
|
住房补贴
|
|
|
伙食补贴
|
|
|
搬迁费
|
|
|
洗衣费
|
|
|
13
|
其他
|
|
|
注:第13栏其他应分项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