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1月4日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遵照该办法的要求实施股权激励,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激励对象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根据《办法》,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记者许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