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改革动态
(2006年1月1—15日)
一、文化体制改革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正式颁布实施。《意见》强调,文化体制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形成科学有效的宏观文化管理体制、富有效率的文化生产和服务的微观运行机制、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要形成完善的文化创新体系,形成以民族文化为主体,吸收外来有益文化,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的文化开放格局。《意见》要求推进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深化文化企业改革,要规范国有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意见》指出,要加快文化领域结构调整,培育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加强文化产品和要素市场建设,打破条块分割、地区封锁、城乡分离的市场格局。《意见》要求加强和改进文化领域宏观管理,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理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与所属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关系。《意见》强调,要切实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大力支持、党委宣传部门协调指导、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文化体制改革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金融体制改革
央行明确年内改革工作任务。人民银行工作会议1月5日召开,部署了2006年的主要工作任务,其中,改革的工作任务:一是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从我国经济金融发展和稳定的需要出发,按照主动性、可控性和渐进性原则,完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发挥市场供求在人民币汇率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二是深化金融企业改革,着力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发展。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处在关键阶段,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在巩固成效的基础上继续稳步推进改革。统筹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按“一行一策”原则,分步制定、实施政策性银行改革方案;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发展。三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加强对金融风险、金融稳定的监测、分析和评估工作。密切关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发展状况,防范跨行业、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加快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风险补偿机制。四是加强信贷征信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征信法制建设和征信及信用评级市场管理制度建设,规范征信市场秩序,提高评级业整体水平。尽快实现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联网运行。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提高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
国家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1月12日联合发布《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并完善贴息政策。《通知》明确,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持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它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均可按照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同时,对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自筹资金不足时,也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通知》提出,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及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它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展期不贴息。
央行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银行决定自1月4日起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上引入询价交易方式,同时保留撮合方式。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主体既可选择以集中授信、集中竞价的方式交易,也可选择以双边授信、双边清算的方式进行询价交易。同时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为市场提供流动性。这一举措旨在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促进外汇市场发展,丰富外汇交易方式,提高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
银监会统一商业银行监管评级。银监会日前发布《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指引》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资产质量、管理、盈利、流动性和市场风险状况等六个单项要素进行评级,加权汇总得出综合评级,之后再依据其他要素的性质和对银行风险的影响程度,对综合评级结果做出更细微的正向或负向调整。综合评级结果共分为6级,结果作为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和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基本依据。对于评级结果为5级和6级的高风险商业银行,银监会将给予持续的监管关注,限制其高风险的经营行为。《指引》是银监会提高监管透明度,推行分类监管一项重要举措。
证监会出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日前公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用于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等渠道解决标的股票来源,激励对象最多可以无偿得到上市公司1%的股权。《办法》同时规定,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办法》明确,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虚构业绩、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证监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外国战略投资者可买A股。证监会、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管理局等五部委1月4日联合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宣布自1月31日起允许外国战略投资者购买A股。按照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购买的A股,指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或新老划断后的新上市公司,投资者可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A股股份。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规定还要求,投资者或其母公司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且近三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在A股市场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将有利于吸引境外长期资本入市,激活和推动国内资本市场的并购重组。
证监会被赋予准司法权。证监会日前发布《冻结、查封实施办法》,表明证监会已被赋予准司法权。《办法》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冻结、查封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办法》明确,证监会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在对证券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审理或者执行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冻结、查封:已经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已经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能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等。《办法》于1月1日正式实施。
三、财税体制改革
税务总局明确年内将推进税收改革。国家税务总局1月8日表示,今年将积极稳妥地推进税收改革,取消农业税,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研究取消农业税后烟叶特产税改革方案和耕地占用税、契税管理体制调整方案。继续做好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工作,研究完善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方案。进一步落实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措施。认真实施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清理规范减免税项目。研究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和征收办法。推进资源税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深入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研究完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方案,研究逐步调整内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实行限额扣除的政策。研究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制度。要积极落实各项税收政策。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精神,抓紧制定配套措施。调整民政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切实搞好试点工作。认真执行应对禽流感疫情影响、扶持家禽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继续实施促进西部大开发、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对部分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措施。研究落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税收政策措施。实施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研究调整废旧物资经营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完善促进文化体制改革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税收政策。改进管理办法,落实对公益捐赠的税前扣除政策。做好加入世贸组织后过渡期有关税收工作。
四、国有企业改革
我国将推动国有资本向四大领域集中。国务院国资委1月12日表示,要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向以下四大领域集中:一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合理收缩中央企业分布范围,使国有资本集中投向特定产业链中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或需要重点控制的基础产业、基础服务、基础设施、基础原料、关键技术和关键工序。二向具有竞争优势的行业和未来可能形成主导产业的领域集中。通过增量投入和存量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加大对产业进入门槛高、国有经济控制力较强、市场发展前景广阔的基础性和支柱产业等领域的投入力度,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未来主导产业,形成能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先导和带头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群和骨干力量。三向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集中。围绕加快培育和发展30至50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加快国有企业的重组和调整,在体现国家综合国力的基础性和支柱产业中,拥有一批对行业发展有较强影响力的重要骨干企业。四向国有企业主业集中。积极推进中央企业之间、中央企业和其他企业、上下游企业之间存量资产调整重组,优化国有经济在企业间的分布。通过内部整合和外部重组等措施,减少企业管理层次,优化国有经济在企业内部分布,提高国有企业的带动力。
五、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启动。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标志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开始启动。《通知》明确将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分为三类情况: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统筹;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也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通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具体办法。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今年推出。劳动保障部日前表示,新的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今年起将开始在部分省区市实行。新政策变“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为“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筹资,并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还会相应增加养老金。根据政策,今后凡具有农业户口,男16周岁到60周岁,女16周岁到55周岁的各类人员,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自行选择缴费金额,乡镇及市区政府会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相应的补贴。根据缴费标准的不同,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后每月可以领取到数额不等的养老金。目前在北京、江苏、浙江、安徽、四川、新疆等省区已经启动了这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六、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国土资源部拟采取六大措施整顿矿产资源开发。国土资源部2006年将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拟采取六项措施:一从“三查”入手,全面刹风治乱。对各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所有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全面遏制破坏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类违法行为。二从分类管理入手,全面推进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根据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和以往地质勘查工作程度,按勘查风险程度不同,分类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三从规范权限入手,全面规范和加强矿业权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和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转让、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四从完善矿区规划入手,促进规模化开采和集约化利用。继续划定大型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科学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已有矿山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整合,新建矿山要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并符合规划布局要求。五从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入手,全面加强开发监管。全面推进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以储量消耗为依据征收补偿费的试点,强化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现场监督检查。六从总结整顿和规范的经验入手,探索建立矿政管理的长效机制。边整顿规范,边总结经验,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不断完善矿政管理机制,为《矿产资源法》修订奠定基础。
七、地方改革
北京试点地方统计垂直管理改革。北京市海淀区统计垂直管理体制改革日前开始进行试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基层统计机构的“撤科建所”,即将原有按行政区划设置的26个统计科,整合为10个统计所,打破以往一街一所的固定模式。目前,海淀区直属的第一、第二统计所编制等已经明确,统计所作为区统计局的派出机构,接受区统计局的直接领导与管理。这一试点如取得成功,将推动北京市统计管理体制进行全面改革,实现所有区街的统计垂直管理。
山东省将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山东省日前出台相关意见,建立全省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山东省将黄河北煤田和地质勘查程度在普查以下的集中区域,作为省里的煤炭资源重点勘探区,实行战略性保护,不再设置由社会投资的探矿权。由国家和省政府安排资金统一组织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统一管理煤炭一级探矿权市场,在此基础上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此实行煤炭资源二级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化转让。在采取政府补助的基础上,各项矿权收益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财政管理,主要用于煤炭资源地质勘探,实现滚动发展。
八、其他领域改革
国土资源部要求普遍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国土资源部1月11日表示,各地要力争今年内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并鼓励当事人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是一种专门针对征地纠纷设立的法律制度,强调通过专门手段解决争议,具有准司法的性质。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凡是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均可申请协调和裁决。一般情况下,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再向批准征地的机关,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卫生部将严格控制公立大型医院建设规模。卫生部1月7日表示,今后一段时间,卫生部将从严控制公立大型医院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控制医院擅自利用银行贷款和社会融资购置大型医疗设备,严格医院高新技术准入,抑制医疗规模盲目扩张。各地市应选择部分公立综合医院作为转换运行机制的试点,建立平价医院或平价病房,主要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低保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及老人、儿童服务。同时,各地要清理和规范公立医院开办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内容,用于特需医疗服务的病床数不得超过总床位数的10%,防止盲目扩大特需医疗服务规模,影响基本医疗服务供给。公立医院从事特需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除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外,应建立医疗救助基金,用于解决弱势人群的特殊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