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近日与该省17个地级市政府签订了2006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保障食品安全,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政务督察考核内容。
据了解,《责任书》已于签订之日起生效,17个市政府必须完成7项工作指标: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政务督察考核内容,在下属县(市、区)、乡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对本行政区地域内食品安全负总责,制订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市长是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市长为具体责任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机制,推动食品安全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等。
责任书中规定,如因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将对负有责任的政府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甄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