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用人单位制定“霸王制度” 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草案目前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这一规定,很多人表示不同意见。他们认为,用人单位是强者,一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就是“霸王制度”。出于逃避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目的,用人单位容易滥用这一规定。他们建议,应该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是依法制定的合理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的核准后才可执行。
草案目前规定,劳动者被证明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许多人认为,是否胜任工作的标准过于弹性,很难界定清楚,容易被用人单位利用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建议取消该项规定。
草案还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作了规定。有人认为,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中的通知期限要区分不同情况。重要岗位的劳动者,很难在30天内找到接替者。建议草案针对不同的劳动者和岗位,规定不同的解除劳动合同预告期。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收取财物、不得扣押证件
很多用人单位认为,用人单位是固定存在的,劳动者流动性极大,如果劳动者不提供担保,用人单位就没有任何风险防范措施和手段。有的流动性较大的岗位,如营销员,用人单位往往会预支一些公司资源给劳动者以使其尽快开展工作,劳动者工作地点遍布全国各地,一旦离职很难找到。建议规定对于一些容易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和风险的岗位,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收取部分担保押金,但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
对此,很多人认为,草案应对财物明确列举,规定不得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纪律违约金等任何形式的费用,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户口、档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能证书、职称评定证书等证件。
建议明确同工同酬 设定违约金限制国企人才流失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在1951年就通过了同工同酬公约,我国劳动法也明文规定同工同酬的分配原则。同工同酬的分配制度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同工同酬理应成为检验劳动合同法“成色”高低的关键性条款。
很多群众希望草案明确规定同工同酬。有人反映,农村务工人员与同工种、同岗位的固定工相比,工作量是两倍,没有节假日、星期天,没有病假、婚丧假。不享受年薪假,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工资收入只有固定工的三分之一到五分之一。也有人建议,增加规定对女性劳动者在工资报酬方面不得有性别歧视。
有人反映,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有些国企每年都要从外地招收一些大学生,并解决其户口。很多大学生拿国企作为跳板,一两年后就跳槽。如果不能约定违约金,就会导致大城市中的国企人才流失更加严重,建议草案作出相应限制。
此外,目前许多外企有很多优秀人才留用计划要涉及违约金,如为了吸引人才加盟,有数目很大的合同签约奖金。建议草案增加规定,在企业提供高额福利保障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撤销权 重新招用劳动者应人人平等
草案规定,对于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权申请撤销。有人认为,该规定对于劳动者而言形同虚设,给用人单位提供了随意终止劳动合同的机会。建议草案对此作进一步规定,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撤销权。
也有人提出,草案有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权行使撤销权的规定不妥。如果一方收益而一方受损,受益方还可以行使撤销权,会使受损方利益进一步受到损害。建议草案对基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受益的一方行使撤销权进行限制。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对草案有关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某些劳动者的规定提出不同意见,主张应一次性解决好被裁减人员的问题,用人单位在重新招用劳动者时,应是人人平等,否则对用人单位的发展不利。
对此,有人建议,删去草案中关于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规定。认为该规定可能考虑到工作时间较长的劳动者对本单位贡献较大,且长期在该单位工作,对单位依赖程度也较高,这样规定对这部分劳动者是一种保护。但如果硬性地以工作年限和合同期限长短为取舍标准,会造成对用人单位的不当束缚,可能会使用人单位难以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裁员事宜。
建议加强劳动监察执法 保护劳动者权利
有的意见认为,目前劳动者权利缺乏保障的原因之一是政府放松了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现行劳动法所确立的原则是有利于劳动者的,政府也建立了一整套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行政管理体系。但这种法律原则及立法意识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问题在于各级政府把经济增长放在最优先位置,而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经济增长方式又是靠投资驱动的,政府采取了种种措施吸引投资,为此不惜放松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建议草案加强监督检查的规定,平等地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
对于如何改变这一状况,有人认为,劳动监察是预防和处理侵害劳动者权益案件的最直接途径,也是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最有效的办法,建议增加劳动监察执法人员的数量,提高劳动部门的执法力度,建立强有力的“劳动警察。” 有人还建议,草案应明确规定各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的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以便于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有人则提出,草案应增加规定建立劳动合同管理信誉等级制度,对一些劳动用工中不规范或者违法的行为,通过舆论、媒体加以披露,以引导建立合理、正确的用工关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