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7月1日起,江苏省将对本省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按使用的城乡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劳动者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失业后,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补助费按月领取,并可自主选择在参保地或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回户籍所在地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同时通知失业的农村劳动者凭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和失业保险待遇经费划转凭证,到户籍所在地申领失业保险金。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代为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
江苏省还扩大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试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除了用于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支出、再就业支出外,还可用于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支出。(记者龚永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