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抚顺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近日辽宁省抚顺市委、市政府规定,在该市所属行政区域内对企业实行“企业安宁日”制度。月初五天为进企“工作日”,其余时间要严格执行“六不准”。
据介绍,每月第一至第五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在本市实施行政管理的垂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行政机关、各单位到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日。每月第六个工作日至月底为“企业安宁日”,即在此期间任何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执纪部门和行业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六不准”,即:不准随意到企业检查、收费(催缴费)、罚款、检验;不准到企业催报相关资料;不准到企业搞调查、询问;不准随意查封企业账目、冻结企业账号、抵押企业财物或要挟抓人;不准随意拘留、拘传、传唤企业负责人;不准以为企业服务为名从事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业务工作。
《条例》规定,在“工作日”期间内,允许各部门、各单位到企业办理相关业务,但要按照《抚顺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规定,严格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严禁各部门和各单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同一系统、同一部门的所属单位对企业检查实行“一家检查、多家认可,一次检查、综合参与”。
同时,各部门、各单位在“工作日”期间在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时,不准在企业就餐,不准使用企业的车辆,不准要企业提供工作之外的服务和馈赠,不准向企业摊派应由本部门、本单位承担的工作费用,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强行要求企业法人代表陪同。
“企业安宁日”制度由抚顺市企业减负办具体负责实施,市软环境建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凡违反者,轻者通报批评,严重者除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外,对责任部门也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记者郑耀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