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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启动全国煤矿产能复核工作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23日   来源:经济日报

    记者从国家发展改革委获悉: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会同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联合发出通知,启动全国范围的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产能复核的对象和范围是今年6月底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但去年7月1日以后竣工投产的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煤矿,不再进行复核,一律按经批准的设计产能认定。

    在这次产能复核中,符合国家基建程序,实施改扩建、技术改造的煤矿,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产能为准,不得将违背初步设计、“批小建大”的矿井产能合法化。凡未依法履行建设程序、办理各项审批(核准)手续而擅自实施改扩建、技术改造的煤矿,新增产能一律不予认可;更不得借本次复核,将违规形成的能力给予认定。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煤矿生产能力复核是当前煤炭生产管理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搞好生产能力复核工作,促使煤矿严格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对保障安全生产、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求复核中要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各产能核定资质管理机关必须严格执行规定,严禁降低标准。如发现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负责人责任。对每一处煤矿的复核,必须深入现场、深入井下,逐一认真核查。

    此次煤矿产能复核工作自6月份开始,到10月份结束。分制定方案、核准煤矿产能核定资质、集中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组织产能复核、产能复核总结五个阶段。(记者 许红洲)

    ■新闻分析

    煤矿生产能力如何核定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此次开展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的依据和标准,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印发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彭建勋表示,上述2个办法和1个标准集中反映了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新体系、新机制的基本思路和要求,具有以下鲜明特点:

    一是标准严格。将年工作天数由350天改为330天,仅此一项变化,核定能力就可在去年核定的基础上下降5.7%。增加了对资源储量和服务年限的核查要求,明确规定“三量”要符合要求;服务年限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提高核定能力。同时,还规定了登记生产能力是煤矿年度煤炭产量的最大值;煤矿应当按照均衡原则,安排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二是程序规范。规定核定工作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的有独立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核定资质单位负责现场核定,由主管部门(单位)审查,最后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确认,并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三是责任明确。明确了能力核定中核定资质单位、主管部门(单位)、发证机关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责任。核定资质单位负责现场核定,这是整个核定工作的基础,必须严肃认真,对核定数据负责;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对现场核定结果进行审查;发证机关负责审核发证;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监察,形成了环环紧扣的责任体系。

    四是处罚严厉。对擅自提高或降低设计生产能力的,对设计单位给予10万元至30万元的处罚;建设施工单位擅自提高或降低设计生产能力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对施工单位处罚20万元至50万元;煤矿企业年度计划超过登记生产能力,或超过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或生产能力发生重大变化而未组织核定并申请变更登记的,都要受到严厉的经济处罚。同时,对上述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彭建勋表示,要紧紧抓住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工作的要点,切实做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记者 许红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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