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天津7月7日电(郭晓莹) 天津市近日出台并实施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3年内应保持相对稳定。
这个细则规定,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民办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招生收费时,必须与受教育者签订书面协议,其中包括教学内容、课程计划、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经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后,3年内应保持相对稳定;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据了解,按照规定,民办学校收费分为学历教育收费和非学历教育收费。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