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今日发布《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05年度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提出,将对通过2004年年检的专营类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进行新一轮检查,并对年检标准做了详细规定。
《通知》要求,参加年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于8月15日前将电子版年度检查申请表、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年检报送材料一并报送注册地证监局。
《通知》要求,在报告期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期限为1个月:内部控制薄弱、人员和分支机构管理混乱的;报告期内对应当报告或者备案的事项多次发生漏报、迟报或者不报的;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或者断章取义地引用、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的;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分析或者建议不一致的;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向投资者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未注明机构名称和执业人员真实姓名,未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在向投资者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上,未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向投资者或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相关资料,自提供之日未能保存2年;向媒体提供的投资咨询相关稿件,自提供之日起未能以书面形式保存3年;聘请无执业资格人员或其他机构执业人员,代表本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未按《会员制规定》要求,履行报备程序,停止招收异地会员,停止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开立、使用和管理收费专用银行账户和风险准备金专用银行账户,提存风险准备金,规范媒体栏目,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等;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及营销活动,或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报告期内被证券监管部门通报批评、高管人员被正式谈话提醒(指正式发函通知并做监管谈话记录的)两次以上;报告期内受投诉、举报次数较多,经查属实,未能妥善处理等情况。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强调,整改期间停止新增原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也就是说,整改验收情况将作为是否通过年检的重要依据。
《通知》同时规定,在报告期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将不予通过年检:不能持续符合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条件;拒不整改、未按期上报整改报告、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没有明显效果或者在整改期内继续开展新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报告期内连续6个月未正常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报告期内对应当报告的事项拒不按要求报送;或者多次对应当报告或备案的事项漏报、迟报,情节严重的;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间提交年检材料、履行年检义务,或者报送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的;采取各种方式拒绝、阻碍、故意逃避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现场检查、专项核查及日常监管的;出资不实,经查属实;资不抵债,无法持续经营;内部管理混乱,聘请无执业资格人员或其他机构执业人员代表本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情节严重的;出租、出借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报告期内受投诉、举报次数较多,经查属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公司未能妥善处理;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情节严重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情节严重的;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情节严重的;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制裁;因违法违规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情节严重的等。 (记者余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