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今日中国>> 中国要闻
 
我国对合伙企业法进行修改防合伙人逃避纳税义务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22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8月22日电(记者齐中熙)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2日对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为防止合伙人通过不分配企业利润而逃避纳税义务,修订草案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

    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据悉,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向合伙人分配后,由合伙人依法缴纳所得税。”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合伙企业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同时,为了防止合伙人故意不分配企业利润而逃避纳税义务,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无论是否向合伙人分配,都应对合伙人征收所得税。

    因此,这一条修改为“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据悉,于1997年8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合伙企业法,对确立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合伙企业设立与经营、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民间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问题,使这部法律的有些规定已不适应现实要求,迫切需要修改完善。(完)

 
 
 相关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合伙企业形式调整为两种
· 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对上市公司等如何参伙作规定
· 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新增内容有利于推动风险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