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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建立禁毒工作新闻发布制度定期通报毒情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24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田雨)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禁毒法草案规定,国家建立禁毒工作新闻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通报毒情和禁毒工作情况。

    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地方禁毒委员会,禁毒法草案也提出要求:“应当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毒品预防和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禁毒宣传教育基地,免费向社会开放。”

    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表示:“禁毒重在预防,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预防和抵御毒品的能力,不只是政府的职责,而是全社会的任务。”

    基于此,草案规定: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口岸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被要求“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和帮教措施,建设无毒社区、无毒乡村和无毒家庭”。

    对于未成年人群体,草案特别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发生吸食、注射毒品的吸毒行为或者参与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对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依法规定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不履行禁毒宣传教育职责的,草案明确了相关罚责:“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属于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飞机场、口岸以及旅店等公共场所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并要求,各类新闻通讯单位、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利用各类媒体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医疗机构违规向吸毒人员提供麻醉药品最高可罚10万元

    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田雨)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禁毒法草案,对医疗机构进行戒毒脱瘾治疗予以严格规定。

    根据草案,有急剧戒断症状的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脱瘾治疗。设置戒毒脱瘾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进行戒毒脱瘾治疗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备案。戒毒脱瘾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部门制定的戒毒脱瘾治疗规范,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

    草案设置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戒毒脱瘾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脱瘾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等。

    收费标准也被严格限制为“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草案规定,医疗机构根据戒毒脱瘾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脱瘾治疗的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并实行必要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戒毒脱瘾治疗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对于接受戒毒脱瘾治疗的人员擅自离开戒毒脱瘾医疗机构的,草案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向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告。”

    草案规定,医疗机构疏于管理,戒毒人员在戒毒脱瘾医疗期间变相吸毒的,或者发现戒毒人员擅自离开医疗机构不及时向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告的,由卫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更严厉的规定是:医疗机构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人员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由卫生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具结悔过,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医疗机构再次发生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将由卫生部门吊销其戒毒脱瘾治疗业务许可证。

    强制戒毒严禁体罚或者侮辱戒毒人员 公安部有关人士:引导吸毒人员在社会生活常态下戒毒

    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田雨)首次提请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禁毒法草案在加大对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惩治力度的同时,突出强调要依法维护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

    草案规定:“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或者侮辱戒毒人员。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此外还有:“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负责社会帮教的组织和社会帮教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

    根据草案,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这些规定,与政府近年来形成的新的认识有关。专家指出,目前在中国,吸毒行为被视为违法行为,同时也是一定程度的病态行为。

    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也表示:“吸毒人员既是违法者,又是病人和受害者。对吸毒人员要惩罚,更要教育和救治。”

    他提出,要“引导吸毒人员在社会生活常态下戒毒”。

    草案中体现“人本”理念的规定还很多。根据草案,“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对吸食鸦片类和非鸦片类毒品的戒毒人员,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治疗措施;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法定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

    草案明确,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立法加强监测可疑毒品犯罪资金

    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田雨)首次提请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禁毒法草案强调:“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依法加强对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的监测,指导、部署金融机构禁毒反洗钱工作。”

    这个草案同时要求:各类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的流动情况,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侦查、调查工作。

    不久前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也把毒品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一,加重了处罚规定。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91条第一款修改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刑法修正案(六)列举了5种情形: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娱乐场所需挂禁毒警示标志建立巡查制度

    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田雨)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禁毒法草案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内容的警示标志,并建立巡查制度。

    把娱乐场所作为毒品严格管制的重点区域,有其严峻的现实原因。国家禁毒委员会不久前公布的《2006年中国禁毒报告》称:“歌舞娱乐场所已成为新型毒品蔓延的温床。”

    公安部禁毒局有关负责人也坦承:“当前不少地方的夜总会、迪厅等娱乐场所吸食和贩卖新型毒品的问题十分突出,有的甚至半公开化。”

    除此之外,禁毒法草案还对其他一些“重点区域”提出明确要求。由于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等都可能是毒品贩运交易的重要通道,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一律收缴”。

    专家表示,“通过立法加大毒品管制力度,体现了中国政府禁毒的坚强决心”。

    草案作出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国家禁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禁止非法持有毒品;禁止传授毒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方法;禁止吸食、注射毒品;禁止容留、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禁止向他人提供毒品。”

    从国家层面上,禁毒法草案规定了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实行行政许可和定期查验制度。

    此外,草案还对相关部门提出要求:“邮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利用邮件邮寄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检查。海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出口岸的物品和运输工具携带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的检查。”

    对于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的,草案明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文化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草案,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对场所内发生的聚众吸毒、贩毒活动不及时制止也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也将依照上面提到的规定处罚。

    警方可对涉嫌吸毒者强制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

    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田雨)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被检测的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这是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禁毒法草案所作出的规定。草案并规定,公安机关在进行强制检测的同时“应当对经检测确认的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责令其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草案规定,经过公安机关确认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吸毒人员列为社会帮教对象,责令其与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及其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城市居民委员会共同签订社会帮教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会帮教戒毒措施。

    草案明确,社会帮教戒毒期限根据社会帮教对象吸毒的具体情况确定,最短期限不得少于1年。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戒毒工作需要开办戒毒康复场所,为戒毒康复人员创造远离毒品的环境,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到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接受社会帮教。

    根据草案,吸食、注射毒品的,将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的,则可以免予处罚。

    我国立法确定禁毒工作方针:“四禁”并举、预防为本、综合治理

    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田雨)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禁毒法草案明确:国家对毒品实行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并举,预防为本,综合治理的禁毒工作方针。

    国家禁毒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草案将实施多年的“四禁”并举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有其重要的意义。草案将禁吸、禁贩、禁种、禁制措施具体化,比较完整地体现了“四禁”并举的工作方针。

    在“禁吸”方面,草案要求加强禁毒宣传教育,防范吸毒行为,重点规定禁止非法持有毒品或者向他人介绍、提供毒品,禁止容留、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者,除依照法律规定处罚、没收吸食或注射的毒品和器具外,予以隔离戒毒,隔离戒毒后又复吸的,可以送强制矫治场所强制矫治。

    在“禁贩”方面,草案重点规定禁止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境和非法交易,公安机关应当在边境、(行政区域)边界和人员复杂场所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娱乐场所建立巡查、举报制度。

    在“禁种”方面,草案明确规定基层政府、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和人员负有禁种责任。

    在“禁制”方面,草案重点规定禁止制造或者非法传授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配方以及制造方法,及时处理公民关于非法制毒活动的举报,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加强监督,实行行政许可和定期查验制度,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情况时,立即采取必要控制措施。(完)

[新闻背景]

    我国禁毒形势

    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在旧中国,毒品曾给中华民族带来深重灾难。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政府领导人民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禁毒斗争,2000多万吸毒者戒除了毒瘾。

    但我国于上世纪80年代初被国际毒潮冲破防线。来自国家禁毒委员会的统计显示:2005年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累计116万,比2000年上升了35%。

    我国禁毒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境外毒品特别是“金三角”毒品大量流入我国境内,“金新月”地区毒品危害逐步加大,严重威胁着中国禁毒。国内制贩毒品特别是冰毒、摇头丸等新型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国内吸毒人员规模扩大,并导致艾滋病等多种严重传染病扩散。全社会的禁毒意识还不强,毒品管制、毒品预防和社会帮教、强制戒毒的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

    禁绝毒品是全社会、全民族的任务。近年来,我国政府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禁毒人民战争,明确了禁毒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加强了毒品管制和防毒宣传教育,逐步规范社会帮教和强制戒毒。

    我国同时努力构建强有力的禁毒法律体系。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1995年和2005年,国务院又先后制定了强制戒毒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这些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和行政法规的施行,对于依法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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