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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新政策将农民工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5日   来源:人民日报

    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30日内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河北新近出台一项政策,将农民工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河北规定,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的原则,主要解决农民工在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障。农民工不建立个人账户,只建立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

    河北要求,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并建立劳动关系,必须在建立劳动关系30日内到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以上一年统筹地区职工人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率控制在3%左右,其中2%划入统筹基金,1%划入大额医疗补助资金。农民工不计算缴费年限,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也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工从参保单位办理医疗保险手续次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停止缴费的,自停止缴费日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

    农民工可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如农民工患大病,自愿要求回原籍治疗的,统筹地区应提供医疗结算服务。

    河北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或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有关规定标准支付。(王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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