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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统一农村和城镇居民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8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南宁9月8日电(记者 周华)8日,《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广西交安条例》)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审查稿第五十二条〈人身损害赔偿特例〉确定了农村、城镇居民在交通事故赔偿按统一标准,这意味着广西交通事故有望实现“同命同价”。这是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获悉的。

    《广西交安条例》审查稿第五十二条〈人身损害赔偿特例〉规定: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这意味着交通事故赔偿长期存在的“同命不同价”现象将告别广西。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设定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方面,区分赔偿权利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并按相应的标准分别计算。两种不同的赔偿标准数额悬殊较大。单就死亡赔偿金计算,据统计,去年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69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305.2元,二者分别乘以20年得到的数字为17.38万元和4.6万元,相差12.78万元。

    长期存在的“同命不同价”现象早就引起人们的质疑。

    在今年6月21日举行的《广西交安条例》立法听证会上,听证代表宋仕银称,无论是从尊重个体的生命,还是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讲,“同命同价”都不应该具有先期设定的附加条件。“同命不同价”是依据城乡二元管理模式所导出的荒唐逻辑。对于农村居民身份的确定,是以户籍登记为准。但随着进城务工农业人口的增加及从业范围的扩大,很多农村居民已不再从事农业生产。在诉讼实践中,往往存在城镇务工多年的农民无法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问题。从最大保护受害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在两种赔偿标准交叉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农村居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交通事故赔偿。

    据悉,8日通过审查的《广西交安条例》将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审议,人大审议通过后将在广西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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