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日前决定,从10月1日起,全省将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比现行标准平均上调60元。
根据山东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类:390元、430元、480元、540元、610元。济南市内五区为610元,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为540元,济阳县、商河县为480元,相对于现行标准分别上调80元、70元和60元。
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介绍,按照国家相关法令,如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就业状况等因素发生变化,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山东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了40元至80元,增幅均超过10%。(张 伟 赵永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