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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成立 贾春旺任首届联合会主席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25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河北香河10月25日电(记者杨维汉、魏武)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25日在河北省香河第一城通过了《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一届执行委员会。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正式成立。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贾春旺当选第一届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主席。

    贾春旺当选主席后,首先对全体会员表示感谢。他说,面对全体会员以及执行委员会的信任和厚望,深感责任重大。真诚期望在未来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发展中,会员们能关心、支持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工作,提供意见与建议,加强交流,增进合作。

    贾春旺说,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是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各国反贪机构共同肩负的使命。他表示,在主席任期内将认真履行主席职责,积极促进各国反贪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推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实施。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是一个独立的、非政治的反腐败组织。大会通过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章程》规定了联合会的性质,明确了联合会的宗旨和职责,包括促进《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有效执行;向各国反腐败机关打击腐败提供国际协助;促进国际合作,以便调取和提供证据,追查、扣押和没收腐败犯罪的收益,追诉在逃的犯罪者;促进各国反腐败机关之间的良好关系和协作等款项,以推进《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实施。

    章程规定,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总顾问及至少三名普通成员组成。应每年同时举行一次例行年会及年度会员大会,讨论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宗旨范围内的议题。举行年会的时间和地点由执行委员会确定。每一个会员都有权出席年会。

    章程共包括“名称和宗旨”“组织会员”“章程的修订”等16项条款和2个附件。

各国反贪代表共同签署《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新华社河北香河10月25日电(记者杨维汉、刘晓莉)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25日在此间闭幕。来自137个国家和地区、12个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反贪代表在河北省香河第一城共同签署了《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大会决议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高批准率和高签约率表示满意和赞赏,并呼吁尚未签署或批准的国家能够简化加入公约所必需的国内程序,将加入公约作为最优先和紧急的事项。

    大会决议呼吁签约国忠实地履行公约条款,按照公约相关条款的规定建立反腐败机构或修改现有机构的授权范围和权力界限;呼吁签约国依靠公约,加强在刑事事务方面,尤其在引渡以及相互的法律协助案件方面的国际合作。

    大会决议敦促反腐败机构充分利用公约的相关条款,建立和加强业务上的合作,互相学习,相互支持。

    大会决议提请公约签约国会议优先关注对各种各样的关于资产追回的动议的统筹,注重确保这些动议之间的协调一致,以达到效率和效果的最大化。

    大会决议还呼吁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及国际金融机构,尤其是多边发展银行,积极参加公约签约国会议,与联合国毒品与犯罪署共同合作,在相关工作中充分地落实公约的规定,尤其在建立技术协助的公共计划方面与联合国毒品与犯罪署加强合作,以促进对公约的充分实施。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贾春旺在闭幕式上致辞说,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的圆满成功,标志着打击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中国愿意与世界各国一道,共同推进打击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的国际合作。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了《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一届执行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发展战略等。

腐败犯罪呈现“权力期权化”等四大新特点

    新华社河北香河10月25日电(记者刘晓莉、魏武)正在举行的“国际反贪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上,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何素斌分析了当前腐败犯罪呈现的一些新形式和特点。

    何素斌在题为《当前腐败犯罪的现状与对策》报告中说,由于腐败主体特殊的地位和社会关系,腐败分子在作案手段上往往具有很大的欺骗性、狡诈性和隐秘性,使得其犯罪行为难于发现,潜伏期得以延伸,主要表现有以下四种。

    一是权力的“期权化”。不少腐败分子在以权谋私活动中,“现货”交易少了,“期货”交易多了,不再是当即攫取利益,而是等多年以后,甚至退休以后,再连本带利收取好处。

    二是权力的“假借”和“转让”。纵容、默许自己的子女、配偶等用自己的名义捞取好处,移花接木,“代理腐败”。

    三是赃款“漂白”,资本增值。腐败分子将赃款通过办公司、境外投资、回国投资等形式,把不法收入逐步变成合法收入。

    四是伪装清廉,逃避侦查。许多腐败分子往往把自己打扮成“廉洁”干部形象,迷惑群众,而一旦被查处时,则负隅顽抗,百般抵赖。

中国通过惩治和预防综合治理官员腐败

    新华社河北香河10月25日电(记者刘晓莉、杨维汉)中国最高检察机关官员表示,中国坚持惩治和预防并举,注重贪污贿赂犯罪预防,综合治理官员腐败问题。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在此间召开的“国际反贪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上说,中国检察机关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在依法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同时,开展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推动从源头防治腐败。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振华说,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远比惩治腐败现象要艰难得多。打击绝不是治理的唯一手段,必须将打击与预防有机结合,打防并举,实行综合治理。

    他说,真正科学的反腐策略必须从分析腐败产生的成因入手,循着腐败行为的发生过程建起防线,将其成因逐一瓦解,彻底切断腐败行为发生的链条。

    近年来,中国检察机关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败方针,和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为惩治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作出了重要贡献。

    据统计,2003年以来,中国检察机关共查处贪污贿赂犯罪67505人。中国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共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发案单位提出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对策建议35834件,应邀举办廉政法制讲座44410次,同时建立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为有效遏制行贿活动提供了机制保障。

    据介绍,反贪污贿赂局是中国政府为加强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而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的一个重要机构。目前中国各级检察机关均设立反贪污贿赂局,反贪工作人员达到36000多名。

反贪大会代表建议从根源上预防腐败犯罪

    新华社河北香河10月25日电(记者刘晓莉、杨维汉)在此间举行的“国际反贪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上,与会的各国代表表示,腐败已经成为国际社会一个重要问题,他们建议要深入分析腐败产生的原因,从根源上预防腐败犯罪。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反贪污署主席阿齐滋·萨西德少将说,腐败已经并继续成为一个世界范围内的严重问题,采取及时的预防措施对于控制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反腐败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是预防,这是国际上很重要的反腐败经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从一开始就提出了这样的理念。我们需要重视其根本性的原因,找到根源和补救措施。

    斐济群岛共和国检察长约翰亚·凯·耐古拉维表示,对于反腐败而言,防患于未然可以减少调查成本,降低腐败犯罪的发生率,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伤害,可以有效地打击腐败。任何预防腐败的措施,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强调的,必须是全面的、而且是跨部门的合作。

编织无国界的反腐“天网”
---写在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正式成立之际

    新华社河北香河10月25日电(记者徐京跃、杨维汉、魏武)深秋的河北香河第一城,古色古香,枫叶尽染。10月25日,迎来了国际反腐败领域的盛事——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正式成立。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第一个以各国反贪机构为成员的国际组织正式成立,标志着打击贪污贿赂腐败犯罪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各国反贪机构联手肃贪,将令贪官无处可逃。

    贪官:逃避制裁出现新特点

    “我好后悔自己做的事……前程毁于一旦,我后悔莫及。”这是伙同他人贪污、挪用公款4.82亿美元的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被从美国押解回国后的忏悔。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以及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腐败成为我国发展改革过程的痼疾之一,腐败分子犯罪后潜逃出境或将赃款转至境外日益增多。

    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发生了一系列深刻变化,贪污贿赂犯罪出现了跨区域、跨国作案等新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副主任陈东分析了在逃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潜逃出境犯罪嫌疑人,过去大多是一般工作人员,现在处级、厅级干部增多。如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在担任温州市副市长兼金温铁路温州段建设总指挥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1100多万元后,举家逃往美国。

    ——潜逃境外发案领域,从过去金融系统、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比重较大,逐步向银行工作人员、企业负责人、国家工作人员发展。

    ——潜逃出境携款数额,从过去的几万、几十万发展到现在的几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

    ——潜逃时机,从过去的因案发仓促出逃,发展到有准备、有预谋出逃。逃往的国家从过去多逃向中国周边国家、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发展到现在逃往西欧、南非、南美等地区。

    中国:反贪追逃“全方位围剿”

    远遁天涯也枉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局长王建明语气坚定,“腐败是各国共同打击的对象,国与国间的司法合作、协作配合日益紧密,法网越织越密,犯罪嫌疑人终究逃不出法律的制裁。”

    截至目前,我国在国外有关机关的配合下,从30多个国家或地区成功抓获了潜逃国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70多人,极大地震慑了腐败犯罪,维护了国家利益和法律尊严。

    “我国要建立对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全方位围剿’体系。公安、检察、法院、外交、金融、司法等部门正在积极开展协作,并且拓展国际司法合作空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说。

    ——对发现可能外逃的人员,检察机关对有关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提前拟定预案,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措施。

    ——通过公安机关对外逃或可能外逃以及潜回国内的犯罪嫌疑人及时采取边境控制、上网追逃、全国通缉等措施张开缉捕大网。

    ——对发现潜逃境外犯罪嫌疑人确切去向的,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利用国际警务、检务、司法合作渠道进行缉捕。

    ——加强对反洗钱活动的监控与情报交流,以有效地防止和查证腐败犯罪资产的转移。目前我国已与国际反洗钱组织建立了固定联系机制。

    从犯罪行为发现到潜逃行为监控,从境内证据调查到境外司法协助开展,从转移资金监控到失踪人员查缉,“通过多部门全方位协作缉捕追逃,现在已初步形成配合密切、高效务实的一体化机制。”王振川说。

    我国正在加快遣返、缔结引渡条约等工作步伐,正充分运用国际司法协助、国际刑警组织、边境区域合作等途径和渠道开展追逃,打击腐败犯罪、跨国犯罪的无国界行动将会越来越多。

    全球:贪官难逃反腐“天网”

    据大会提供的数据显示,现在每年发展中国家由于腐败导致的经济损失为200亿美元,而发达国家每年由于腐败导致的经济损失则高达5390亿美元。

    作为全球性问题,腐败的威胁已被世界各国普遍承认。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该公约。自此,中国已经正式成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这极大地拓展了我国反贪追逃的国际合作空间。”王建明说。

    “目前,中国办理的司法协助案件已涉及到泰国、韩国、新加坡、俄罗斯、荷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数十个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中外司法协助内容也由简单的调查取证发展到相互派员取证、刑事诉讼移管、引渡等多个方面。

    我国已同2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与49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重视与各国司法机关的合作,已与75个外国司法、检察机关签署了83个双边合作协议或合作谅解备忘录。

    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国与西班牙的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签订的第一个引渡条约。条约的生效将加速中国编织国际引渡网,缉捕以贪官为主的外逃案犯。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正式成立,为今后反贪国际合作搭建了新平台,构建了直接合作机制。”王振川说。

专家认为,反腐败公约将对刑法产生巨大影响

    新华社河北香河10月25日电(记者杨维汉)“对缔约国来说,加入反腐败公约必然产生其国内法与公约对接的国际义务。《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中国的刑法体系可能产生巨大影响。”25日,参加国际反贪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的中国代表、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姜伟对记者说。

    姜伟认为,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16种涉及腐败的犯罪,已建立了相对完备的刑法体系,基本适应反腐败的需要,但如实现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顺畅对接,在以下方面还存在差异:

    --《公约》规定了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其犯罪主体分别为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对其行贿的公民或法人。我国刑法中规定受贿主体、行贿对象均是国家工作人员,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不在此列。

    --我国刑法将贿赂规定为“财物”,而《公约》规定的贿赂为“不正当好处”,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还包括非财产性利益;既包括有形的好处,也包括无形的好处,其范围明显宽于“财物”。

    --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三点,即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公约》规定的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仅有二个:索取或收受贿赂,以作为其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不作为的条件。我国刑法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比,多了一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限制条件。

    --我国刑法中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而《公约》规定的法人受贿罪的主体为任何性质的法人,其范围明显宽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受贿罪主体。

    姜伟呼吁,《公约》在赋予腐败犯罪侦查机关以特殊侦查手段、资产追回机制等刑事诉讼领域的规定,更有利于有效打击腐败,确保实体法律的实施,也有引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同样需要我们加以研究,并在相关法律中转化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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