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1月6日电(记者雷敏、周芙蓉)商务部有关负责人指出,为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促进零供互利合作,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作用。
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6日在《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说,《办法》施行后,应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商业信用档案,准确、及时、全面地记载和反映零售商、供应商的信用状况,引导零售商、供应商加强自律,合法经营。
改革开放以来,零售行业持续稳定快速发展,为满足群众需求、繁荣市场、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消费品生产日益供过于求,零售商在销售渠道方面逐步占据优势地位。一些零售商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不公正条款。一些零售企业迫使中小供应商接受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损害了供应商的利益。二是不合理收费。通过向供应商收取名目繁多、数额巨大的各种费用,将应由自身承担的经营成本转嫁,使供应商不堪重负。三是拖欠货款。一些零售企业对供应商货款久拖不还,严重影响供应商的生存和发展,甚至引发连锁债务危机,影响社会稳定。
黄海说,为了规制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倡导零、供双方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建立正常、良好的商业伙伴关系,构建和谐的商业环境,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及零售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商务部等国家5部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联合发布了《办法》。
黄海指出,供应商的发展离不开零售商,零售商的发展也离不开供应商。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零、供双方的互利合作。行业协会对会员的要求高、范围也更广泛,约束很大,政府部门应充分调动这一力量,引导零售商、供应商加强自律,共同营造公平交易秩序,促进零供互利合作。
商务部负责人指出:公平交易办法重点规范零售商
新华社北京11月6日电(记者周芙蓉、雷敏)《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旨在保护中小供应商,重点规范零售商。
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6日在此间召开的《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说,《办法》主要针对两类问题做出规范。《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承担商品损耗、销售返利等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限制供应商经营活动妨碍公平竞争,不得不合理使用供应商促销人员,不得向供应商不合理退货等,并详细规定了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条件、程序、不得收取的费用项目,以及零售商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应当遵循的原则,针对零售商支付货款账期过长的问题,明确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办法》也规定供应商不得要求零售商强行搭售未订购的商品,也不得采取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等行为。根据当前市场交易的实际状况,《办法》规范的重点是零售商的交易行为。
黄海说,2005年以来,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依据《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在开展整治商业零售企业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联合起草了《办法》。在《办法》起草过程中,商务部等部门认真研究了北京、上海、山西、沈阳等地出台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规范,借鉴了一些发达国家的专门法律,并得到一些国际组织的支持。同时,对通过网络向社会收集的300多条意见充分采纳。
据了解,为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不公平交易行为,构建和谐的商业环境,商务部等国家5部委于今年10月13日联合发布了《办法》,将于11月15日施行。《办法》力求针对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尽可能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使零售商、供应商在交易过程中能够直接引用相应的条款主张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