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1月8日电(记者田雨、胡锦武)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7日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刑事审判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保持刑事法官的廉洁尤为重要,必须确保刑事审判廉洁“高压线”的安全可靠。
肖扬说,要加强廉洁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
“要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和审判纪律的管理,加强对行使审判权的监督与制约,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防止在金钱利益驱动下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肖扬强调。
他指出,要继续加大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对于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一律清除出法官队伍,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不手软。
“同时,对公正司法、刚正不阿、恪尽职守、成绩显著的刑事法官,要大力给予保护、表彰、奖励和宣传,以弘扬正气,鼓舞士气。”肖扬说。
目前,全国法院共有刑事法官19207人,其中,具有本科学历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的13203人,占68.74%。
最高法院:相似犯罪适用刑罚不能过于悬殊
新华社北京11月8日电(记者田雨、胡锦武)“相似犯罪适用刑罚不能过于悬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7日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必须注重量刑均衡,避免对相似的犯罪适用刑罚过于悬殊,以维护司法的权威和统一。
“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的基本环节之一,是刑事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集中体现。”肖扬指出,科学、合理的量刑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要素和必要保障,对于实现惩治与预防犯罪的目的,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度,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具有特殊意义。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对此,肖扬表示,这是量刑的基本准则,要深刻理解、切实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肖扬指出,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轻重,既要从量刑的公正性出发,与犯罪造成的客观危害性相适应,又要有利于罪犯改造成为新人,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罪责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确定一个轻重适度的刑罚,做到不枉不纵。
“要注重运用多种刑罚手段惩罚犯罪,特别是要高度重视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通过依法充分适用财产刑使犯罪分子受到经济上的惩罚,剥夺其重新犯罪的条件。”肖扬说。
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切实纠防超期羁押 99%以上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
新华社北京11月8日电(记者田雨、胡锦武)“9年来,全国法院加大纠防超期羁押力度,99%以上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7日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通报的情况。
他介绍,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强化审限意识,不断提高刑事审判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推行岗位责任、案件流程管理等十项制度,切实纠防超期羁押,实现了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肖扬还通报说,9年来,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共审结刑事二审案件760984件,其中改判和发回重审161366件,占21.20%;共审结刑事再审案件60717件,其中改判和发回重审19212件,占31.64%。
全国法院9年来共判决宣告无罪41038人
新华社北京11月8日电(记者田雨、胡锦武)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7日说,自1997年9月第四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以来,全国法院9年间共判决宣告41038人无罪,占生效判决人数的0.66%。
肖扬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表示,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不能先入为主,搞有罪推定,要确实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这是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裁判原则。”肖扬说,“切实贯彻好这一原则,对于我们准确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肖扬强调,如果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就应当坚决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标准,果断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最高法院部署深化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六项任务 提高保障社会和谐能力
新华社北京11月8日电(记者田雨、胡锦武)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7日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深化刑事审判制度改革6项任务,提高人民法院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
“刑事审判制度只有不断改革完善,才能不断提高司法能力,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肖扬说。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从6个方面作出部署:
——根据《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从解决群众关心的司法公正和效率问题入手,重点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进一步完善刑事审判一审、二审和死刑核准程序,严格执行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规定。
——研究制定刑事证据规则,规范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标准、举证责任等问题,完善刑事证据制度。
——加大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促进当事人和解,努力实现轻罪刑事案件一审终了。
——改革和完善审判指导制度和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制定死刑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的量刑指导意见,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
——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更好地体现审判委员会作为审判组织的特征。
——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在总结少年法庭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审判组织机构。
“各级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严格按照中央要求和‘二五’改革纲要的规定,缜密谋划,积极稳妥地推进刑事诉讼改革,完善刑事审判制度。”肖扬说。
最高法院明确刑事审判工作六项指导原则
新华社北京11月8日电(记者田雨、胡锦武)通过对影响刑事司法工作的各种观念进行系统的梳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7日强调,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符合刑事司法规律、适应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刑事司法理念。
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肖扬提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六项指导原则:
一是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要充分发挥惩罚犯罪的职能,又要强调人权保障的职能,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
二是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要通过严格遵循刑事诉讼程序,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告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同时,通过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公正适用刑罚,惩罚犯罪,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实现实体公正。
三是坚持司法公正优先,兼顾诉讼效率。效率必须服从质量。刑事审判工作要着眼于程序公正的实现,落脚于实体公正的维护,辅之以诉讼效率的提高。
四是坚持依法独立审判,保证裁判公正。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确保裁判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对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应当由法院负责的事项,人民法院必须负起责任。
五是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如果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就应当坚决按照这一裁判标准,果断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下功夫,不能先入为主,搞有罪推定,要确实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六是坚持罪责刑相适应,量刑适当。要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同时,要注意量刑平衡,避免对相似的犯罪适用刑罚过于悬殊,维护司法的权威和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