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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将向社会公布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09日   来源:人民日报

    ■吉林能耗降幅要达到30%,黑龙江要达到28%,山西、内蒙古要达到25%,山东要达到22%

    ■指标具有法律约束性,每半年将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记者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正式向社会公布。从2006年开始,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能源办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全国和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情况。2008年对本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10年进行期末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届时将向社会公布。

    据介绍,“十一五”期间,国家对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实行计划管理,能源消耗基数按2005年统计结果确定。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指标从2005年的1.22吨标煤/万元下降到2010年的0.98吨标煤/万元,降幅20%左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从各地实际出发,制定了各地降耗指标计划,该计划已经得到国务院批复。国家对“十一五”期间已经自行明确提出降耗20%或以上的地区,对其降耗指标予以确认;对于降耗指标低于20%或没有提出该指标的地区,在确保实现全国总目标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其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情况、能源消费总量、人均能源消费量、能源自给水平等因素,确定其能耗降低指标。

    各地能源消耗指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按照《计划》,北京、上海等19个省市将以2005年能耗数据为基数,实现20%的降幅;吉林能耗降幅要达到30%,黑龙江要达到28%,山西、内蒙古要达到25%,山东要达到22%;广东、福建等7省区降幅可低于20%。(记者 原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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