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缴纳失业保险,进城农民工即可享受与城镇失业者在失业保险、医保、职介等方面的同等待遇。福建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的《关于贯彻〈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通知》明确规定,单位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其月工资总额2%的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以上,而本人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持身份证、失业证、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缴费凭证,即可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2006年9月1日后,单位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其月工资总额2%的失业保险费,且本人自愿缴纳月工资总额1%的失业保险费,按其自愿缴纳年限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但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累计享受期限不超过24个月。
同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500元/人;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75元/人,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失业人员可适当提高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但最高不超过200元/人。具体补贴标准由当地劳动、财政部门确定。(记者江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