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昌12月29日电(记者张敏)“大力支持,规范管理”是江西省相关管理部门对民办教育发展的一贯宗旨。在国家相关法规的基础上,江西省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以全面支持并规范民办教育。这是记者29日从江西省人大召开的贯彻实施这一全新地方法规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新颁布实施的《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与国家已经执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相比,有着众多创新和区别。比如:江西的这一地方法规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将实行校务公开,学校安全工作、参加学校责任保险纳入到学校组织与活动范畴,同时将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建立与受教育者的沟通联系机制、资助家庭贫困学生、帮助学生就业纳入到学校组织与活动范畴等,这些都是这部法规的一个创新。
同时,江西的这部地方法规还对各类民办教育的审批权限更为明确,并拓展了对教师合法权益的保障;对民办学校的管理更加规范,进一步规范了收费标准的制定、公示和收取方式,规范了招生广告发布的内容,并建立民办学校信用记录公告制度和督导、考核评估制度;在扶持奖励上也突出了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的原则。
江西对民办学校在违规的处罚上也将更为具体。江西民办学校若出现超计划虚假招生、用回扣拉生源等行为,江西将对其进行重罚。除了限期改正外,还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停止招生;而向民办学校高价“卖”生源的学校也将受严惩,除没收所有生源组织费外,还要按其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进行罚款。对于擅自增加收费项目、跨学年预收费用的民办学校,除了必须退还所收费用外,也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吊销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