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20日下发《关于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进一步规范福建省各类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对原先已进行审批和2006年新开办的民办学校,暂时实施不同的收费标准;但从2007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各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一律按照《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对原先已进行审批,由民办学校自行制定并报备的收费标准,今年暂不作调整,仍按《收费许可证》确定的收费标准实施收费。对2006年新开办的民办学校,其收费标准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根据规定,民办学校必须严格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收费只能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强制统一代办和强制收费。民办学校学生注册缴费后,因转学、退学等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所交学费、住宿费可办理清退。 (记者 许含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