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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言人:“严打”是宽严相济政策重要内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2月01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2月1日电(记者张景勇)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童建明1日说,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包括从严和从宽两个方面,不可偏废。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制定出台第一个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专门指导性文件,对检察机关如何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提出具体意见。童建明说,“严打”是宽严相济政策的重要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体现,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确保稳、准、狠地予以打击。

    “检察机关要坚持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依法和注重效果的原则,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童建明强调。

最高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可进行“亲情会见”

    新华社北京2月1日电(记者张景勇)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修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明确了审查起诉中的“亲情会见”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1日说,“亲情会见”制度规定,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并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和程序。这样规定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陈国庆说,近年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目前已经占到全部案件的10%。新修订的规定对充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除“亲情会见”制度外,新修订的规定还增加完善了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制度;专门办理制度,要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检察人员承办;慎用逮捕措施;正确适用不起诉制度,将“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这一原则进一步具体化;分案起诉制度,要求拟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提起公诉;社会调查制度;加强诉讼监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最高检:轻微刑事案件将依法快速办理

    新华社北京2月1日电(记者张景勇)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指出,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依法快速办理。意见主要以检察机关的职能为基点,同时适当向前向后延伸,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检察机关可以向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提出快速办案的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童建明1日说,这样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从而可以提高整个刑事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证办案质量,促进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黄海龙说,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是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涉外刑事案件、故意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不适用这个意见规定的快速办理机制。

    根据意见的规定,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适用法律无争议。

    黄海龙说,对于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简化内部工作流程,简化制作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办案文书,在法定期限内,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同时,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认为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可以建议侦查机关及时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最高检: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将慎用逮捕措施

    新华社北京2月1日电(记者张景勇)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指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慎用逮捕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1日说,根据此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陈国庆说,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一定情形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规范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最高检出台首个专门文件

    新华社北京2月1日电(记者张景勇)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制定出台第一个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专门指导性文件,对检察机关如何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提出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童建明1日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文件明确了检察机关如何具体贯彻宽严相济政策:

    一是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以及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这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内容,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

    二是在检察工作各个环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意见,包括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慎重适用逮捕措施;正确把握起诉和不起诉条件,依法适用不起诉;突出立案监督的重点;在抗诉工作中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等。

    三是几类特殊类型的案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意见,包括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人员等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治少数,争取、团结、教育大多数的原则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说,文件还要求建立健全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检察工作机制和办案方式,包括:进一步健全检察环节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加强侦查机制建设、提高发现和查办职务犯罪的能力;推进办案专业化,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依法正确适用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程序;改革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方式;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强化化解矛盾的工作;完善对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机制;完善办案的考核评价体系,改进考评办法,保证依法正确适用不批捕、不起诉,改变不适当地控制不捕率、不起诉率的做法,实现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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