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济南2月14日电(记者张晓晶)为保证今年春季开学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山东省日前出台规定,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行为给予处分。
山东省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不按规定安排预算的;不按标准足额拨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杂费资金的;不按规定标准足额拨付农村中小学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将免杂费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的;无正当理由,拖延应当拨付的教育经费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虚报、瞒报或用其他手段编造预算、决算虚假数据及相关信息,骗取义务教育经费和其他相关利益的,挤占、截留、挪用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