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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推行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2月25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济南2月25日电(记者吕福明)从今年开始,山东将全面推行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新设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除国家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出让。

    山东决定,把煤炭资源储量核实、采矿权价款评估基准日定为2006年9月30日。经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清理后,凡属无偿占有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资源探矿权和无偿取得采矿权的,一律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山东省政府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人应及时足额以资金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如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在探矿权、采矿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其中,探矿权价款最多可分2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应不低于60%;采矿权价款最多可分10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应不低于20%。分期缴纳价款的企业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

    山东煤炭工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着无偿取得和新设煤炭矿业权有偿取得“双轨制”等问题,给企业造成了不完全的成本核算,导致企业间不公平竞争、非法转让矿业权、资源开采浪费严重等矛盾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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