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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加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规范化管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10日   来源:工人日报

    青岛市总工会与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企业联合会/青岛市企业家协会,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规范化管理的意见》,使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规范化管理迈向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这在山东省尚属首家。

    据了解,《意见》从内容、形式、措施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对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维护。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劳动就业、同工同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待遇等。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保护、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保护、妇科疾病普查、生育待遇等。女职工的政治、文化、教育、发展权利:职业教育、技术培训、晋职晋级、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

    主要签订形式有:单独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等。《意见》专门规定了有关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报送与审查,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协商程序、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以及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均按《集体合同规定》办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根据《关于对企业集体合同备查的通知》,按照备案管理权限,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另外,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生效后,企业工会和女职工委员会要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行政方认真履约,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情况。对违反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要督促企业行政方限期整改。市总将建立全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管理数据库,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区、市,各系统此项工作的进度情况,同时在全市建立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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