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调整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亡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据此通知,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员工一样,都被纳入工伤保险体系,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通知》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深圳市属行政机关(含行政事务机构)的在编人员、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全额拨款编制人员,其因公伤亡范围、申报时限、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暂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因公伤亡认定和因公伤亡待遇的核定工作,由深圳市人事部门负责。2006年7月1日前发生因公伤亡的员工,其因公伤亡待遇仍按原支付渠道、原待遇标准支付。
这一规定,打破了深圳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只适用于企业及其员工的规定。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政策出台后,将改善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公伤待遇范围窄、待遇标准低的状况,使广大公务员,尤其是一些工作风险较大的部门,如公安、消防、城建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受伤可以获得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