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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女职工产假天数及其工资福利都将写入合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09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杭州5月9日电(记者 岳德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要求各地全面推行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对女职工权益进行全方位保护。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等近日发出并实施的《关于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指出,企业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改善劳动条件,防治职业危害,并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不得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其中,在女职工产期保护方面,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规定,女职工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者,产后假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妊娠期不满3个月自然(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女职工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其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的规定,女职工在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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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杭州5月9日电(记者 岳德亮)浙江企业的女职工今后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期间将得到更为周到的呵护,核减工作量,工资福利却不减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等近日决定,提供参考文本,在全省全面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工作,为女职工权益进行量体裁衣式的保护。

    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介绍,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由企业的行政部门和工会签订,合同中将明确规定,对从事高处、低温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应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经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应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

    而且,根据该参考文本,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甲方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女职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视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此外,经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确诊患更年期综合征、不适应原工作的女职工,甲方应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合适的工作。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指出,甲方不得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企业须建立女职工卫生健康档案,每一至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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