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5月17日电(记者 王立彬)为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贯彻实施的需要,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转变国土资源管理理念,深化国土资源管理方式变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国土资源部在通知中说,国土资源是最重要和最有价值的“物”,规定土地权利和矿权行使和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最主要的内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物权法》对推进依法行政提出的新要求,更多地从维护交易秩序、促进财富增长、保护合法权益的角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证能力。
通知要求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牢固树立物权观念,以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物权为前提,不能随意干预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民事关系,不能随意取消当事人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更不能打着维护公共利益的幌子损害集体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利。要彻底改变过去主要依靠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手段行使管理权的做法,更多地将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合同等现代管理手段和人性化的执法方式运用到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通知说,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土地登记发证的步伐,努力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要全面落实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使招拍挂成为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的唯一合法方式;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抓紧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法》修改工作,切实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合法权益。同时要研究落实《物权法》提出的创新性要求,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如何续期、征地补偿中如何处理被征地农民既得利益、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在地表、地上和地下分别设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如何分割登记等,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通知强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现行不少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物权的规定都要依照《物权法》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要抓紧进行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是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于超越权限制定以及与《物权法》规定不相一致的,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清理工作要在2007年10月1日前全部完成,清理结果要向全社会公开。
新闻背景:《物权法》在国土资源管理改革上的一系列创新
新华社北京5月17日电(记者 王立彬)国土资源是最重要和最有价值的“物”,规定土地权利和矿权行使和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最主要的内容。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这方面有一系列创新。
《物权法》在现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规定基础上,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改革创新,建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完善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构建了以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为主要内容的土地物权体系,明确了探矿权、采矿权的物权性质。
《物权法》中关于土地权利和矿权的规定,既有对现行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的肯定和继承,更有许多创新和突破。《物权法》颁布以前,我国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主要散见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行政管理法中。《物权法》贯彻不动产物权公示、公信的原则,在不动产登记方面做出多项创新性规定:一是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二是确立了不动产登记生效原则;三是对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制度做出明确规定;四是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登记机构的职责;五是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物权法》依据宪法,按照党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了完善:一是明确土地征收必须以保护耕地为前提;二是明确土地征收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即: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必须依法给予征收补偿;三是明确了土地征收的法定补偿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物权法》贯彻平等保护的原则,在土地物权体系方面做出了多项创新性规定:一是明确了集体土地的产权代表;二是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表、地面或者地下分别设立;三是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或者划拨的方式设立;四是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并明确了地上建筑物的归属问题。
《物权法》还明确了探矿权采矿权的用益物权性质。《物权法》在第三编“用益物权”中明确: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这是重大的法律制度创新,它表明《物权法》认可探矿权、采矿权的物权性质,对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