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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日前出台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17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合肥5月17日电(记者 熊润频)《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日前出台,从今年7月1日起,安徽省政府部门的行政负责人、设区的市政府市长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将受到行政问责。

    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在本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时享有最高决定权,也应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安徽省推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有利于促进行政首长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

    据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程利民介绍,《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安徽省政府行政问责的对象是省政府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和设区的市政府市长,以下各级依此办法制定。

    按照权力运行的内在联系,结合当前安徽行政权力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办法》从决策、执行、效能和监管职责等4个方面,列举了23种应当问责的情形,如在违法决策方面,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或者未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的;行政首长违法行使权力,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财政资金浪费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效能低下,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或者建议不办理、不答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履行监管职责不力或者处置失当,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以及对所属单位或者工作人员监管不力,导致其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都将被问责。

    行政问责的形式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责令辞职以及建议免职6种。行政首长的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行政首长问责的信息来源渠道,除了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省政府、审判、检察、监察、审计机关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问责建议等之外,《办法》明确将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包括在内,同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力提出检举和控告。

    此外,发现行政首长可能有应当问责的情形,省政府应当责成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一般应当在60日内进行调查,最后由省政府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被调查的行政首长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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