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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部门不得截留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22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济南6月22日电(记者王志)分散于各政府部门管理的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后的收入往往由各部门自收自支,一定程度上诱发贪污腐败。近日山东明确规定,今后这些收入都归政府财政所有,任何部门不得截留。

    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为加强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山东日前出台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如道路、桥梁、隧道、公园、广场等的广告权、冠名权、经营权等,应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有偿出让。公路客运和公交线路(包括城市内、城市间,以及城乡之间)的营运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作出许可,确定营运人。

    同时,对利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的管理,应根据城市规划、道路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停车泊位,通过不同方式有偿出让经营权。

    山东明确规定,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收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由财政部门委托有关部门征收,所得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有偿使用收入,以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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