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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加大瞒报突发事件信息处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25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6月25日电(记者 田雨 艾福梅)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5日下午分组审议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时建议,应加大对缓报、谎报、瞒报、漏报或编造、传播突发事件信息的刑事处罚力度。

    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初次提交审议之后,法律委员会听取了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以及法学研究机构的意见,作了多处修改。同初次审议稿相比,二次审议稿更加符合我国各地的实际。

    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缓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此,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表示,现实生活中,缓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准确作出判断,贻误防范应对最佳时机,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损害。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草案应进一步明确,如果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王学萍委员表示,草案第62条规定了对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8种情形,这8种情形中有的明显就构成犯罪,建议增加规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他还建议,删去草案第67条有关犯罪的总体规定,把草案“法律责任”一章中的其他条款,凡是涉及犯罪的,都在具体条款中规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草案规定,“编造并且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对行为人或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给予警告”。许嘉璐副委员长表示,明知是假的还是传播,只是“责令改正”和“警告”,力度太轻,应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草案规定,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这一表述容易让人误以为新闻媒体平时开展公益宣传是有偿公益宣传。建议修改为:“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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