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一意见明确了各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是继5月30日中央纪委下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之后,司法机关出台的一个重要举措,旨在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活动,加大对受贿犯罪的处罚力度,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这次出台的《意见》主要涉及10种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这些问题都是案件查处中经常遇到、存在异议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有利于及时查处、依法惩治各种新类型受贿犯罪活动。同时,对各种具体受贿行为的细化以及罪与非罪的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生活和社会交往划出了清楚的边界,有利于国家工作人员统一认识,增强自律意识,提高防范类似行为发生的警惕性,因而具有重要的教育警示意义。
同时,《意见》要求,注意区分以交易形式实施的受贿与优惠购物,以赌博形式实施的受贿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未办理权属变更的受贿与民事借用之间的界限。《意见》规定,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对于以赌博形式实施的受贿,应当综合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赌资来源,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等因素进行认定;对于未办理权属变更的受贿,应当综合借用事由,实际使用与否,借用时间长短,有无归还的条件、意思表示及行为等因素进行认定。
有关负责人说,《意见》起草之初,确立了三项原则:一是立足实际、急用为先,重点解决当前受贿案件查办当中实际遇到、亟须明确的法律政策界限问题;二是依法、稳妥,根据刑法规定和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对当前查办受贿案件各方面认识比较一致的相关法律界限予以明确,争议较大,拿不准的问题,暂时搁置;三是宽严相济。既要从严打击腐败犯罪,不让腐败分子逃漏法网;又要区别对待,统筹法律、政策、社会等因素,确保打击面的合理性。
同时,有关负责人还指出,目前的规定不可能穷尽现实生活中所有形式的贿赂行为,而且可以预见,新的贿赂手段还会不断出现,准确适用法律惩治各类受贿行为,关键在于把握两点,一是受贿的权钱交易本质,二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记者刘晓鹏)
十种行为将被认定为受贿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7月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十种行为被明确以受贿论处。
向请托人“低买高卖”房屋汽车属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其中包括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属受贿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
不出资而与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属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未出资而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获取“收益”属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
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属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
家人、情妇(夫)“挂名”领取薪酬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授意由家人、情妇(夫)收受贿赂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以“借用”为名收受房屋汽车,未办理权属变更也属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为掩饰犯罪而退还上交贿赂仍属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