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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保险公司等六类机构可以进入同业拆借市场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7月10日   来源:人民日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自2007年8月6日起实施,这是十年来最重要的同业拆借政策调整。《办法》规定,16类金融机构可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其中,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是首次纳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人范围。

    据悉,同业拆借是指经央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据了解,与以往管理政策相比,本次调整简化了期限管理的档次,适当延长了部分金融机构的最长拆借期限。同时,本次调整还放宽了绝大多数金融机构的限额核定标准。调整后同业拆借限额核定分为五个档次:中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为主要负债的8%,外资银行为实收资本(或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为实收资本的100%,证券公司为净资本的80%,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净资产的20%。(记者田俊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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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对原政策作出调整
· 人民银行发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8月6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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