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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通知:B股公司不再需要境内外双重审计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9月12日   来源:新华社/证监会网站

    新华社北京9月12日电(记者赵晓辉 陶俊洁)中国证监会12日发布通知称,随着中国与国际会计、审计准则的趋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即B股公司,将不再需要境内外双重审计。

    这意味着中国在B股上市的境内公司在发行环节以及以后的财报审计中都不再强制聘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根据证监会此前发布的相关信息披露规范,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在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同时需要进行境外审计。

    证监会表示,今年以来,随着新会计、审计准则的实施,中国会计、审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审计准则之间已实现实质性趋同,上述要求将不再实施。

    通知同时说,自即日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第87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第9条涉及B股公司境外审计要求的规定予以废止。

    中国近年来开展的会计改革实现了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2007年1月1日,包括一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的中国新会计准则开始在1400多家上市公司中实施。未来3年,这一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新准则的实施范围将扩至全部大中型企业。

关于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7]30号

各上市公司,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今年以来,随着新会计、审计准则的实施,我国会计、审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审计准则之间已实现实质性趋同。鉴于这种情况,此前我会发布的相关信息披露规范中,有关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在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同时进行境外审计的要求不再实施。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证监发行字[2006]5号)第八十七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5]141号)第九条中涉及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境外审计要求的规定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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