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石家庄9月28日电(记者 赵超)记者从河北省建设厅获悉,《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将于10月20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建筑节能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商品房现售。
河北省规定,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商品房现售前,应通过包括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在内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对未组织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建筑节能工程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不得进行商品房现售。
同时,房地产开发单位未组织包括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合格在内的竣工验收,就进行商品房现售的,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还规定,既有民用建筑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及其供热系统进行节能改造。城镇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冷热费,积极推行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共同构成的用能价格制度。